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