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