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中财政投入、医疗保障基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