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医疗集团公益性、医疗质量安全、公共卫生、财务运行等事项,定期对县级医疗集团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公共卫生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级医疗集团领导班子选聘、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等级评审、评优评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