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医疗集团所属县级医院中级以上职称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每月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村卫生室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指导或者技术培训。

县级医疗集团所属县级医院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享受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