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资源保护和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文物、宗教、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