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利用古城、古镇以及其他历史人文景观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确保其特有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受破坏。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