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消费和经营第三十条有效网络旅游企业为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