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消费和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