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

(三)依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或者依法获得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