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建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建筑红线范围内排水检查井、井盖、雨水口、化粪池等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