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