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