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二)擅自连接公共供热设施的;(三)安装热水循环泵装置的;(四)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的;(五)改变热用途或者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六)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