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连接公共供热设施的;

(三)安装热水循环泵装置的;

(四)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的;

(五)改变热用途或者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