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室内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等不符合供热要求的,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经营企业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室内装修遮挡公共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热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