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室内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等不符合供热要求的,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经营企业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室内装修遮挡公共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热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