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供热经营企业管网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报送市供热主管部门,市供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供热工程施工,严禁道路重复挖掘。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