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供热经营企业管网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报送市供热主管部门,市供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供热工程施工,严禁道路重复挖掘。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