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

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