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