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无缴费能力的参保人要求赡养人提供资助,赡养人拒绝提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劝导、督促赡养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