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无缴费能力的参保人要求赡养人提供资助,赡养人拒绝提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劝导、督促赡养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