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有效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鼓励赡养人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