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考虑与其有关的下列因素:(一)职务、职责、权限;(二)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三)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四)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9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