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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受委托方法院取证时,被调查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代理人可以出席。

四、 附则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3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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