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有效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