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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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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效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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