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