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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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