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