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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八条

有效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行清算。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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