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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有效

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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