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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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