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三条有效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行政保护期为七年零六个月,自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