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