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安员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