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行为人多次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不文明行为的,可以将其违法实施行为的情况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送达行为人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受送达的单位、组织应当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记录机关及时反馈。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