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