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法治与德治、培育与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