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灭机制,确定联防联灭区域,建立联防联灭制度,明确联防联灭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防联灭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