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鼓励探索和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多元化的社会投入机制。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