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