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未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防灭火值班制度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资金的;

(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六)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七)未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培训和演练的;

(八)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预案规定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一)未依法调查与评估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二)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