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对因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和伤残评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当地政府应当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