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章 火灾扑救第四十一条有效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转移疏散人员、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