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寺庙、进企业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增强单位和个人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运输、民政、民族宗教、农牧农村、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时对在校师生集中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司乘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电力、通信、水利、矿业、能源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培训。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督促旅游经营单位对进入本区域的游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