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依法设置的临时性的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和登记进入防火区的车辆、人员;

(二)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清查、阻止进入防火区人员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禁止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进入防火区;

(五)消除其他影响防火安全的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