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森林高火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