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前,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排查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县(市)人民政府在雷击高发地区应当采取避雷措施,发生雷击后落实专人巡护。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