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