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六十三条未标注修改为:“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