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九条未标注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