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条未标注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