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未标注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