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未标注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