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三条未标注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